1檢驗規則
1.1除塵器或其零、部件在出廠前須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質量合格方能出廠,并應附有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
1.2檢驗項目包括:
a.零、部件的加工幾何尺寸、形狀公差的檢驗。
b.部件裝配精度的檢驗。
c.焊接質量的檢驗。
d.漆漠厚度及附著力的檢驗。
e.外觀檢驗。 l
f.根據用戶要求的閥門氣密性檢驗。
g.根據訂貨協議規定的其他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1.3抽樣方法
1.3.1第1.2項a、b兩項目應予全檢
1.3.2第1.2項c項中對氣密性要求的焊縫,被檢驗焊縫長度不得低于焊縫總長的50%,且應包含各類焊縫。
1.3.3第1.2項d項中漆膜厚度檢驗點在每m2中不少于2點,附著力的檢驗應按相同的除銹等級與涂漆工藝制各樣板三塊,取二塊相同結果的樣板,作為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據。
1.4檢驗方法
1.4.1 用于幾何尺寸檢驗一工具,尺寸精度等級應不低于Ⅱ級,直線度檢驗用拉線法。
1.4.2焊縫密封性采用煤油滲透檢驗。
1.4.3漆膜厚度用漆膜測厚儀檢驗。漆膜附著力按JB/T53134的規定進行檢查。
1.4.4閥門氣密性檢驗按供、需雙方商定胡方法檢驗。
1.5不合格品的處理
檢驗不合格的項目應返修或報廢。
2內濾分室反吹類
袋式除塵器的標志、運輸
2.1除塵器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銘牌,銘牌的尺寸和型式應符合GB/T13306的要求,內容有: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名稱與型號
c.處理風量、過濾面積
d.重量(kg)
e.出廠年月與出廠編號
f.執行標準代號
2.2需要在現場安裝的除塵器零、部件在出廠前要在零、部件上有耐水、耐曬、不易脫落的顏色標記標明零、部件的安裝編號。
2.3除塵器或零部件須經2.2的項目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包裝、運輸。
2.3.1整體運輸的除塵器或分解運輸的零、部件,都要符合陸路、水路裝載和運輸的要求。在陸路、水路運輸界限內,除塵器應按大部件原則發運。
2.3.2除塵器或部件的包裝方式,可采用裸裝、敞裝、捆扎裝或箱裝。其包裝應確保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發生損壞。
2.3.3用木箱包裝,將除塵器或部件固定在底座上,除塵器或部件與箱壁之間留有50—80mm的距離,中間用木質或其他支撐件塞緊,對于濾袋應采用防雨包裝。
2.4包裝箱包壁的文字及標志應清晰整齊,內容規定如下: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d.裝箱編號
e.重量kg
f.箱子尺寸長cm×寬cm×高cm,“共x箱,第×箱”o
g.其它必要標志
2.5包裝箱上的文字及標志應用黑色油漆寫在箱的正面和側面,應確保不因水沖刷或歷時較久而模糊不清,對于采用敞裝、裸裝或捆扎裝的除塵器或零部件,以不易褪色和耐用的材料掛標簽并涂、打上標志系在除塵器或零部件上。
2.6隨同除塵器供應的技術包括
a.發貨清單
b.合格證
c.產品說明書
d.安裝圖、安裝說明書
2.7隨機技術文件應裝在防潮袋內,固定在箱內指定位置,并在箱外壁上注明“隨機文件在此”的字樣,對分解運輸的除塵器技術文件可另行送達。
2.8貯存
除塵器零、部件應分類、平整地存放在無腐蝕性氣體的場所,嚴禁隨意堆壓,防止銹蝕、變形、損壞和丟失。
機械回轉反吹袋式除塵器胡技術條件
1技術要求
1.1產品的性能和材料、能源消耗應符合表1規定。
過濾面積
㎡ 效率
% 阻力
Pa 漏風率
% 材料消耗
T/1000m3 能源消耗
Kw/1000m3
30~55
〉99
785~1570
〈5 ~0.47 0.64~0.97
〉55~160 ~0.37 0.36~0.48
〉160~840 ~0.20 ~0.25
〉840~1000 ~0.17 0.17~0.27
1.2產品的性能測試方法按CB 12138進行。
1.3圖洋未注公差尺寸的限偏差GB 1804中機械加工尺寸按IT 14級制造。
1.4焊縫的的抗拉強度不得低于373N/mm2(88kgEimm2)。焊縫均應平整,不得有氣孔、夾渣、裂縫及未焊透等缺陷。焊后應焊渣,焊豆及其它焊接殘留物,焊縫高度不許小于相接母材較薄者的厚度。焊縫接頭型與尺寸按CB 985的規定。
1.5焊接結構件中材料的機械性能不低于GB 700中有關A3的規定,如用戶有特殊要求,可與制造廠另行商定。
1.6平面的平面度不大- 1.5D/1000(D為花板直徑)檢修門框及其它焊接部位焊后應平整無裂紋及氣孔。
1.7鑄件應符合GB 976的規定。
1.8兩連接法蘭的螺栓孔中心偏差小于其螺栓直徑的1/6。
1.9除塵器所有螺栓連接處,均應襯以密封墊確保密封,人孔與檢查孔均應壓緊不得漏氣。
1.10傳動機械中的減速器應符合下列要求:
a渦輪、蝸桿傳動精度;蝸桿圓周速度大于3m/s的按JB 162規定的7級精度制造,為1.5~3m/s的按8級精度制造,小于1.5m/s的按9級精度制造,側隙規范按DC進行制造;
b傳動齒輪均按JB 179中的8-DC制造;
c高速軸應進行2小時的連續空轉試驗,不應有異常聲響。滾動軸承的溫升不能大過40℃
1.11零件及螺栓的加工表面涂防銹油脂,外購件應用塑料薄膜包好。
1.12漆前對焊縫及局部不平處,在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膩子抹平,但要牢固,涂后不應有發脆、剝落、卷皮、裂紋、褪色、流痕等缺陷。
1.13所有零件檢驗合格,外購件、外協件有質量合格證,并經制造廠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1.14在用戶遵守保管、使用、安裝、運輸規則的條件下,從制造廠發貨日起在六個月內,產品因制造質量不良而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制造廠應負責為用戶修理(或更換)零部件(或產品)
2檢驗規則
2.1每臺產品須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后方能出廠,并應附有證明產品質量合格的文件。
2.2除塵器的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型式試驗。
2.2.1出廠檢驗的項目有:
a.空載試驗;
b.材質檢驗;
c.加工及裝配精度檢查:
d.焊接質量檢查;
e.外觀檢查;
f.按訂貨協議規定的其它技術要求。
2.2.2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試驗:
a.當產品的設計、工藝或所用材料的改變影響到除塵器的性能時
b.成批生產的產品,每種規格一年至少應進行一次的定期抽驗。
2.3作型式試驗的產品應從檢驗合格的同一批產品中抽出兩臺,按第1章要求進行試驗
2.4在作型式試驗時,產品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應抽雙倍數量的除塵器進行不合格項目的復試,如仍不合格,則認為該產品不合格,對不合格的產品或零部件應停止生產,找出原因直至合格為止。
2.5除塵器空運轉試驗的連接時間應按下列規定:
a.出廠試驗不得少于2小時;
b.型式試驗不得少于24小時。
3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3.1每臺產品應在指定的位置固定產品標牌,標牌的尺寸和型式應符合JB 8規定,其內容規定如下: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主要性能參數;
d.凈重kg;
e.出廠編號;
f.出廠年月。
3.2除塵器在全部檢查項目合格后方可進行包裝,在包裝前對零、部件的機械加工外漏表面涂防銹脂。
3.3除塵器的包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3.3.1整體產品或分別運輸的部件,要符合有關陸路、水路運輸及裝載的要求。
3.3.2整體產品或部件的包裝方式根據實際要求,采用裸裝、敝裝、捆扎裝和箱裝。包裝應確保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發生損壞。
3.3.3凡重量大于150kg的產品包裝均應有滑木。
3.3.4用木箱包裝時,將除塵器牢固地固楚在箱子的底座上,除塵器與箱壁之間應有50-80mm的間隙,中間用木質或木質外加包氈的支撐件塞緊。
3.4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及標志應清晰整齊,內容規定如下: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d裝箱編號;
e總重kg;
f箱子尺寸(長×寬×高),“共×箱,第×箱”以及“小心輕放”、“向上”等。
3.5包裝箱上的文字及標志應用黑色油漆涂寫在裝箱正面,并應確保不因雨水沖刷或歷時較久而模糊不清。
3.6隨同產品供應的技術文件包括:
a裝箱單;
b合格證
c使用說明書。
3.7隨機技術文件應裝在防潮袋內,固定在箱內指定位置,并在箱外壁上注明“隨機文件在此”的字樣
3.8產品應存放在防雨,防潮及通風良好的干燥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