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規則
1.1 除塵器的檢驗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2除塵器經制造廠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
1.2.1出廠檢驗項目有:
a.零部件的加工尺寸、形位公差檢驗;
b.裝配精度檢驗;
c.焊接質量檢驗;
d漆膜厚度及附著力檢驗;
e外觀質量檢驗;
f運動部件空框圖運轉試驗。
1.2.2出廠檢驗技術要求按本標準執行。
1.2.3出廠檢驗方法
a檢驗幾何尺寸的工具,其尺寸精度等級應不低于Ⅱ級,分度值不低于0.5mm。直線度、
平面度的檢驗用拉線法。
b漆膜厚度的檢驗用漆膜測厚儀。檢驗點在每㎡中不少于2點。漆膜附著力的檢驗采用與9.9.2、5.9.3、5.9.4所提出的要求相同的涂裝工藝、相同的除銹等級制備三塊樣板,取兩塊相同結果的樣板,作為制定的依據,漆膜附著力的檢驗用粘主法,按JB/T53134的規定進行。
1.3型式檢驗
1.3.1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
a首次生產時;
b當除塵器的設計、工藝或用材改變影響到除塵器性能時;
c成批量生產時,每年抽取一臺進行型式試驗。
2試驗方法
除塵器的試驗方法按GB 12138進行。
3標志 、包裝、運輸和貯存
3.1除塵器應在規定明顯位置固定產品銘牌,銘牌的尺寸和型式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內容有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主要技術參數(處理風量、過濾面積);
d)重量(凈重)kg;
e出廠年月與出廠編號。
3.2需要在現場安裝的除塵器零、部件在出廠前要在零、部件上用耐水、耐曬、不易脫落的顏色標記標明零、部件的安裝編號。
3.3運輸與包裝
3.3.l除塵器或零部件經6.2的項目檢驗合格方可進行包裝、運輸。
3.3.2整體運輸的除塵器或分解運輸的零、部件都要符合陸水路裝載和運輸的要求。在陸水路運輸界限內,除塵器應按大部件原則發運。
3.3.3除塵器或部件的包裝方式,可采用裸裝、散裝、捆扎裝和箱裝。其包裝應確保在正常運降下,不發生損壞。
3.3.4用木箱包裝,應將除塵器或部件固定在底座上,除塵器或部件與箱壁之間留有50mm~80mm的距離,中間用木質或其它支撐件塞緊,對于濾袋采用防雨包裝。
3.4包裝箱外壁的文字及標志應清晰整齊,內容規定如下:
a制造廠名稱及地址;
b)產品型號及名稱;
c)收貨單位名稱及地址;
d)裝箱編號;
e)重量kg;
f)外形尺寸(長mm×寬mm×高mm),共×箱,第×箱;
g)其它必要標志。
3.5包裝箱外壁上的文字及標志應用黑色油漆寫在箱的正面和側面,應確保不因雨水沖刷或歷時較久而模糊不清,對于采用散裝、裸裝、或捆扎裝的除塵器或零部件,以不易褪色材料涂、打標志,并牢固地寫、系在除塵器或零部件上。
3.6對出口產品的包裝應符合CB/T13384或定貨合同的規定。
3.7隨同除塵器供應的技術文件包括:
a)裝箱單;
b)合格證;
c)產品說明書。
3.8隨機技術文件應裝在防潮袋,固定在箱內指定位置,并在箱外壁上注明“隨機技術文件在此”的字樣,對分解運輸的除塵器的技術文件可另行送達。
7.9貯存
除塵器零、部件應分類、平整地存放在無腐蝕性氣體的場所,嚴禁隨意堆壓,剛形、損壞和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