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1984年由我國勞動人事部勞動保護局委托,北京市勞動保護合理研究所制定的。
本標準中的除塵機組是指將作業場所的含塵空氣凈化后,仍向作業場所排放的設備。因為除塵機組處理的空氣在室內循環,采暖季節可節省熱能,而且機組結構緊湊,使用靈活、方便,能有效地控制局部、分散的塵源,因而近年來發展很快。從凈化方式看,以過濾式為主,也有靜電式,濕式旋風式組合式等。生產除塵機組的工廠,幾乎遍及全國。為了確保大量使用的除塵機組不致影響工人身體健康,制定向工作場所排放粉塵濃度的標準以及相應的測試標準。
本標準是以《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國內有關標準為根據,并參考國外有關標準,結合國內除塵機組現狀而制定的。
一、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是為了保護在使用循環空氣的作業場所工作的工人而制定的,只適用于將含塵空氣凈化后部分或全部排到作業場所的除塵機組,如果是全部排人大氣,則不屬于本標準范圍。
為監測除塵機組各項技術指標,以確定其是否達到標準,用本標準所規定的試驗裝置及試驗方法進行測定。
三、關于粉塵濃度排放的標準
根據《工業企業衛生標準》TJ36-79第36條規定:“機械通風送入車間空氣中有害氣體、蒸汽及粉塵的含量,不應大過本標準表4規定的高容許濃度的30%。這一標準與蘇聯建造部設計總局列寧格勒設計院所編《采暖通風設計手冊》中規定的:機械通風時,“循環回來的空氣中所含的有害混合物(氣體、灰塵)應不大過大允許濃度的300/0相同。
但美國政府工業衛生學家會議所編《工業通風》手冊中規定:再循環空氣中污染物的允許濃度應低于下列公式計算值
式中:CR——除塵器排出的空氣在混合前的污染物濃度;
QT一通過受其影響的空間的總風量,ft3/min
QR——再循環空氣流量;
K一“混合效率”因數,通常變化范圍為3~10,用3是混合得好的;
TLV-污染物的閾限值:
Co——在具有局部排風裝置對工人呼吸帶污染物濃度。
對閾限值為lOmg/m3的粉塵,公式中的系數1/2可改用0.9。若設QT=QR,Co =0,氣體混合良好,則用上式計算所得允許濃度是閾限值的1/6(系數為1/2時)或3/10(系數0.9時)。
這比我國的衛生標準的要求高。
從近年來我所對一些機組進行測試的結果看,設計,制造良好的機組,在作業時不清灰的條件下,一般排出口粉塵濃度達到或接近我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而達到美國的規定則尚有困難,所以本標準根據我國的衛生標準規定了容許的排放濃度。
美國和日本對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允許值分為總粉塵濃度和吸人性粉塵濃度來要求。后者的允許值為前者的1/3或1/4。鑒于我國衛生標準中尚無吸人性粉塵濃度標準,所以本標準未在這方面作出規定。
三、關于其他條款的說明
第2.3和2.5條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的第37條和57條制定的。這是因為當機組空氣在室內循環時,室內空氣質量將隨循環時間,機組臺數的增加而下降,而作業場所的條件又各不相同,為保護工人健康故重申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4條實驗室測定裝置是根據我國標準《通風機性能試驗方法》( GB1236-76),并結合機組的特點制定的。
第6.2條規定:“對測出的資用壓力需標明測定時機組的……有關參數”,這是因為資用壓力是隨系統的風量,阻力等在范圍內變化的,所以要注明有關參數。